1990年,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的邹延国与养子邹胜贵共同建造了一套六层楼房,但产权登记在邹胜贵名下。之后,父子在生活中产生矛盾,2000年2月16日,邹胜贵擅自将该房屋卖给了唐成驱。随后,县房管局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证发给了唐成驱。邹延国认为此房为父子的共同财产,房管局此举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5月24日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房管局的行政行为,并判决此房为共同财产。经县法院和温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邹延国败诉。
房管局为邹胜贵办理卖房手续是合法的。邹延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和被赡养权,而不应由行政诉讼法调整房产关系。
(《检察日报》2001.3.3金新文)